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上,2203,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203號
上 訴 人 謝 諒 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Lee Iacocca 艾柯卡

阿掛士Mr. Dale Aguas

Alan Himelfarb希梅發

David Mazzotta

Mr. Keita Saton


佐藤慶太
Mr. Tamio Watabiki

Mr. H. Saitoh

Mr. Miya Naoki

Mr. Hidefumi Kumagaiグルㄧプ

Mr. Yoshihiro Komazaki

Mr. Hisashi Shibata

Mr. Akinori Marubashi

富山幹太郎(Kantaro Tomiyama)

奧出信行Mr. Nobuyuki Okude

被 上訴 人 株式會社タカラトミ─Tomy Company,Ltd.
法定代理人 Harold G. Mei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對其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末查本件上訴既為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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