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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宣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水源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佩菁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佩菁為被上訴人水源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佩菁,有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函可稽,楊佩菁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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