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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
上 訴 人 黃秀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智
被 上訴 人 鄭國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