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上,2459,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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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等事件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並要求上訴人承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上訴人敗訴,原審判決將被視為勝訴判決,因此,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定部分提起上訴也是非法的。最後,裁判書指出,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裁定如下:第一審判決無效,上訴人應當承擔第三審訴訟費用;其次,上訴人為不合法,因為其敗訴判決已經生效,且原審判決已經被維持。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
上訴人翁瑋澤
訴訟代理人林韋甫律師
葉張基律師
被 上訴 人侯思宗 
訴訟代理人陳鈺盛律師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對於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
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408萬6,008元本息,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則原審既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  邱璿如
法官許秀芬
法官許紋華
法官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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