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上,2514,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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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端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被 上訴 人 呂衍星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7條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起擔任上巿公司即被告A公司董事,迄106年11月9日因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而當然解任董事職務。

其任職董事期間,於訴外人B公司收購A公司股份之系爭收購案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之106年8月23日、28日、31日,分別買入B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因此涉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判決罪刑確定。

乙所為構成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有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情事及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要件,爰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項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見解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

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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