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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律師
陳鴻謀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一)、(二) 、(三),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甲重劃區籌備會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下稱第1次會員大會)選出理事9名及監事1名。
甲重劃會依101年2月4日修正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將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理監事名冊送請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核定獲准。
原告為甲重劃會之會員,主張: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有人頭會員參與投票,倘扣除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足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定「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之比率(下稱系爭同意比率),未合法選任理、監事,自不能合法召開第6次理事會等情,先位之訴,求為確認第6次理事會決議不成立;
備位之訴,求為確認第6次理事會決議無效之判決。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見解
(一)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決議不合系爭同意比率,惟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之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迄未撤銷其核定,重劃會是否成立?
(二)關於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本文規定(按101年獎勵重劃辦法於該條文並未修正)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所稱二分之一以上,係指參與會議及同意或參與投票之比例?
(三)重劃區內有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於其所有權登記被塗銷前,得否為重劃會會員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表決?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
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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