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抗,830,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5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至抗告人所稱承當訴訟,因不影響本件結論,無庸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程序;

又本件抗告既不合法,亦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

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