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簡聲,5,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A○1與相對人A○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257號),扶助相對人A○2,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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