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營業秘密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