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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辭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依上訴人陳聰傑聲請,以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以:伊經閱卷及與陳聰傑面談後,評估無法適任為由,聲請辭任其職務。
惟查聲請人所陳並非辭任其職務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尚難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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