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1423,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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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裁定(112
年度台抗字第15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27號、109年度勞抗字第1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
高本院因以聲請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為由,以111年度勞聲字第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予以駁回其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2023-05-16<二>:錄音檔,父親想騙我簽字,在他用我名義亂寫(訴訟救助)狀紙上



    連結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oecnqSDtqD9Bt9NIs2Svx6f7isLmYg8Z/view?usp=drivesdk



    父親用我名義,濫訴(訴訟救助)的記錄



    連結網址:



    https://taiwanopendata.com/person/5e889a5ebb3a5e7ac9.html



    #姜榮生

    #姜榮昇

    #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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