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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提出受文者為訴外人姜榮昇之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2023-05-16<二>:錄音檔,父親想騙我簽字,在他用我名義亂寫(訴訟救助)狀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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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用我名義,濫訴(訴訟救助)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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