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27,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黃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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