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桞烈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桞進興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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