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蕭金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乾城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同年6月14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2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