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
第20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依何條款規定之事由聲請再審,僅泛言對於原確定裁定異議云云。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