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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98號),聲請再審,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8 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於系爭再審程序終結後,又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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