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559,2023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李慧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振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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