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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莊坤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聲明異議而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9條準用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執行職務不公平者而言。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院書記官辦事遲緩、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作成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正本,有與判決原本不符之違法為由聲明異議,該書記官無故稽延,未送受訴法院裁定,逕以函駁斥異議,本件顯涉及書記官自身利害關係,應廻避而未廻避,爰聲請該書記官迴避云云。
揆諸上開說明,尚不能憑此認該書記官執行職務偏頗,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書記官有應迴避之事由,其聲請自非有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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