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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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