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59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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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可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至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對於本件無拘束力。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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