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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秀吉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貞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89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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