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伍隆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潘林月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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