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03,2023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錦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信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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