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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正谷(原名林政谷)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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