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連妤柔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喬澤(原名吳振家)間請求確認同意書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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