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1,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俊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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