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10,2023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 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洪金杯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