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池何鳳慈
許 素 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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