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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梁牧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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