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19,2023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林珮琪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秀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蔡美如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