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2,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清琦與被上訴人胡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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