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24,2023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琇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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