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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林思瑜律師(即林淑芬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淑芬與被上訴人郭碧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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