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淑 緣
訴訟代理人 許 献 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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