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45,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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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玉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雖其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所提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函可稽。

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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