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木發
李宜蓁
林煒程
董惠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謝孟璇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柯黃貴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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