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56,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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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聲

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1
1年度台聲字第207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72號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足以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付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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