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66,2023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謝○○ (姓名、住址詳對照表)
謝△△ (姓名、住址詳對照表)
郭□□ (姓名、址址詳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王怡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主筆)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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