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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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