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銘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謝智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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