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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謝正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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