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679,2023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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