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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文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志典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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