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782,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簡國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鍾維双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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