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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兩造間之訴訟,伊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等語,為其論據。
惟其提出之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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