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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蘇恆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權桓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辭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依上訴人李權桓聲請,以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李權桓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李權桓之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以:伊與李權桓欠缺信任基礎,伊於狀紙主張之論點,李權桓皆拒絕接受,溝通無效,伊已無法再續為訴訟行為,若續為代理,恐生其他爭議為由,聲請辭任其職務。
惟查聲請人所陳並非辭任其職務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尚難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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