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887,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法定代理人 江文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鏵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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