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林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朝勛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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