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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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